文学
要依法维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作者:高小立 来源: 发布时间:2009-3-5 点击次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联合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递交关于建议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提案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作品的作者和著作的权益,是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召开前夕,二位委员互通信函,就联合向大会递交关于建议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影视奖项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的提案达成了共识。
  二位委员认为,自从近代的电影艺术形式产生、以及近年来的电视连续剧普及发展以来,电影和电视剧的繁荣,极大地依赖作家原创的文学作品,作家笔下的文学形象,是影视创作的基石。由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本的权益,及其所产生的效益,都是作家与编剧双方共有的智力成果。然而,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堪忧。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原著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会莫名其妙地消失不见;宣传活动和海报上,导演和演员被大肆渲染,而原创作者或是剧本编剧,已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获奖,新闻媒体常常忽略作品的原作者,剧本改编者也很少进入奖励机制。由于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文化迎合世俗,追崇导演和明星,而小说原作者和剧本编剧,被淹没、被遗忘,无人问津、淡化出局已成惯例,由此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这不仅有悖于著作权法,也损害了文学原著者的权益。
  二位委员指出,我国颁发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我国已在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国际上对于文学作品著作权、以及对于作家的首创权利,均赋予了法律条款的严格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该条款意即电影拍摄完成后,再改成其它形式的文艺作品,也必须尊重原作者的意见。足见国际版权法对于原始创意保护的世界共识。同时也说明,原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永久性权利和终极影响力,即使经过影视改编拍摄加工,都不可动摇原作者的首创权利和应得利益。原创和首创的文学形象是一切艺术产业的核心动力,没有文学形象之根,任何文化产业都无法开花结果,在全球文化产品消费进入内容为王的时代,原始创意越来越成为竞争的核心。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们尊重原创、尊重首创的意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纲要》,维护原作和改编者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使文学作品为影视改编提供更多的能源,提高影视产业不断创新的能力,二位委员建议:
  1、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送审电影双片应当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要求,希望影片制作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同时,建议在电视剧的行政审查中,也要体现这个原则,希望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增加,送审作品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规定,以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3、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媒体各级领导,应当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培训,逐渐形成维护知识产权的自觉和共识,把文学原作和剧本改编,视为影视创作的一个整体来进行宣传,不可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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