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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色情暴力 共筑防火墙让孩子远离网络伤害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5-19 点击次数:



(资料图片来源于贵州都市报)



  色情和暴力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今年“世界电信日”的主题确定为“保障儿童网上安全”
  共筑防火墙让孩子远离网络伤害
  初二学生李晓阳的妈妈最近正在与儿子“冷战”,起因是家里新买了电脑,母子二人为电脑放在客厅还是放在孩子的房间而争执不下,李妈妈担心电脑放孩子房间难以监控孩子使用电脑的情况。
  李妈妈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危险。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今年的主题就是“保障儿童网上安全”,让青少年远离网络伤害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靠网络“减压”,青少年成网络主角
  从去年5月开始,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从日前公布的研究结果看,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远离网络伤害,急需引起教育者的重视。
  “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的调研对象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共有2.4万网民参与了网络使用情况调查。本次调查显示: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37.1小时。而全国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6.2小时。青少年网民的平均上网时长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
  上网时间长短是衡量青少年网络使用习惯的指标之一。整体而言,青少年对网络的使用是有节制的。而上网时长高于平均水平的用户,是互联网的忠实用户,这类青少年网民多以玩网络游戏、使用即时通信工具聊天等为主,对网络有一定的依赖性。专家指出,这种情况如不加以控制和疏导,易对身体和精神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调查显示,69.4%的青少年认为上网或玩网络游戏是一种给生活减压或发泄情感的方式。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李晓阳坚持将电脑放在自己的房间,理由是上网查资料方便,同时他也想在写作业写累了的时候,“上网放松一下”。但专家强调,在网络中,青少年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极易导致价值观念模糊,网络行为自我约束力降低,进而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者违反社会规范。
  从身体到心理,网络伤害无孔不入
  每周五的晚上是六年级学生雷霆的“网络游戏时间”——妈妈只允许他在这个时间上网玩游戏。雷霆很兴奋,整个晚上都坐在电脑前,甚至连喝水、上厕所的时间都能省就省。3个小时之后,在妈妈的屡次催促下,他不情愿地关上电脑,眼睛又干又涩,脖子也不大舒服。
  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青少年因上网导致身体不适。长时间使用电脑而造成的生理伤害一般表现为:视力下降、大脑发育受损、激素水平失衡、免疫能力降低、紧张性头疼、焦虑等。
  与身体上的伤害相比,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伤害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其中最为典型的心理伤害是网络成瘾。“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比如3天)不上网,会觉得难受吗?”调查中,有55.32%的青少年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
  调查还显示,青少年由于长期进行网络冲浪、玩网络游戏形成网络依赖,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感到满足,如果一段时间不上网就会明显地烦躁不安;网络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交往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社交或家庭生活,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而导致自杀。另外,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网络侵权行为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专家指出,现实社会与虚拟网络的反差易导致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沉迷于虚拟世界,致使社会化“不足”。这种不足妨碍了青少年正常社会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伤害。
  从失范到犯罪,远离伤害刻不容缓
  调查显示,色情和暴力信息成为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的两大因素。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而造成财物或身心的伤害。
  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数据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并非洪水猛兽,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趋利避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儿所所长孙宏艳认为,最根本的是,给孩子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为什么孩子要到网上‘减压’?因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压力太大。一般来说,青少年的压力除了来自学业负担,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不和谐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同伴关系。他们为什么愿意到虚拟空间去聊天、交友、游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孙宏艳认为,帮助青少年远离网络伤害,首先,家庭、学校有责任帮助他们获得“成功”体验。
  针对网络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孙宏艳认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仅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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